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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绛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绛执字第140号申请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绛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裴某某的去向,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且有被执行人裴某某所居住地绛县古绛镇北杨村委会出具的被执行人裴某某长期不在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绛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 波执行员 杨 凯执行员 郝强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芙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