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明��、李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明娥,女,1970年5月13日,汉族,系原告马明友胞妹。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强,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系被告马明娥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明友,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上诉人马明娥、李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上诉人马明娥、李强于2013年元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明娥、李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马明娥、李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亚 平审 判 员 连 振 华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巍(兼)—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