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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遵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遵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昌。委托代理人王军,女。被告周遵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遵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