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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7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陆永华与董智勇、四川万瑞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华,董智勇,四川万瑞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727-1号原告:陆永华。委托代理人:徐金锋。被告:董智勇,路37号17幢601室。被告:四川万瑞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兴荣。委托代理人:张晓峰、谭世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华诉被告董智勇、四川万瑞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智勇、四川万瑞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永华撤回对被告董智勇、四川万瑞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156减半收取30578元,由陆永华负担。审 判 长  赵莉萍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一三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容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