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立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杭州中德华能新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立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息县城关商贸街消防路口。法定代表人贾新才,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审第三人贾新才,男,1949年10月出生,息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息县。原审第三人程垒,男,1980年5月出生,住息县城关。原审第三人杨辉,男,1957年7月出生,住息县城关。原审第三人甄朝辉,男,1978年12月出生,住息县城关。上诉人杭州中德华能新型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2)息民初字第15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回避了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我公司在息县注册,但法定代表人的住址及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均在浉河区经典花园,应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该案的标的额千万余元,已超出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应由信阳中院作为一审。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公司解散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法律已明确规定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息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息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登记的住所在息县城关商贸街消防路口,故该案依法应由息县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