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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鞠华祥与祖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华祥,祖兆祥,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鞠华祥,男,1953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祖兆祥,男,1961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华祥与被告祖兆祥、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华祥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鞠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鞠华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卓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