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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海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洋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海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洋智,蒋宝昌,蒋秋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7号原告:绍兴市海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娟。委托代理人:楼立均。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吉荣。被告:张洋智。被告:蒋宝昌。被告:蒋秋莲。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海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洋智、蒋宝昌、蒋秋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海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3元、减半收取2,5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滢钰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绍商初字第7号原告:绍兴市海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59941-8)。住所地:绍兴市袍江马山镇宁六村皋马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永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立均,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04171-0)。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娄宫。法定代表人:潘吉荣。被告:张洋智(身份证号码:33062219580514001X),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312号203室。被告:蒋宝昌(身份证号码:330622196304210539),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虞市百官镇星三村。被告:蒋秋莲(身份证号码:330622196009290521),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虞市百官镇星三村。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洋智、蒋宝昌、蒋秋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周力佳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曹滢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