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陵民三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辽宁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沈阳建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沈阳建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陵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辽宁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王滨乡王滨村。法定代表人高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树山,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帅,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建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号。责法定代表人冯辉。委托代理人阚志新,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高雪寒,系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建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应原告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3]东陵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某街x号,面积为257.79平方米的房产(房权证号:沈房权证东陵字第N00**号);冻结被告沈阳建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918,370.1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因本案双方经本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现案件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沈阳建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918,370.16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某街x号,面积为257.79平方米的房产(房权证号:沈房权证东陵字第N0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