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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高大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清河,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总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注册住址:武邑县,现办公地点:武邑县。负责人孟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孟维,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被告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74.5元由原告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负。审判员  韩根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