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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6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民初字第6080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郑国华,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草率结婚,未建立起感情,婚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1992年9月24日生一男孩吴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6月份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生有子女,虽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家庭和子女利益,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仉 咏审 判 员  王德帅人民陪审员  阚吉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