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秦伯涛与刘子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伯涛,刘子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339号原告秦伯涛。被告刘子豪。法定代理人:刘国锋,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伯涛诉被告刘子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伯涛于201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伯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