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朱佳建与徐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建,徐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4号原告:朱佳建。被告:徐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佳建与被告徐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佳建于2013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佳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佳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朱佳建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桑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