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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执字第006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王邦松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英,王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00615-3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王邦松,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邦松存款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宋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