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蒙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沈明旺,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52岁,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长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