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沈明旺,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52岁,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长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