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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仙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丁中武与万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中武,万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仙商初字第930号原告:丁中武。委托代理人:贾丙海,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海锋。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中武与被告万海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中武于2013年1月21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中武以与被告万海锋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中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原告丁中武负担。审 判 长  陈爱菊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