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奥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奥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佛山市奥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王京。委托代理人李奠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旺。委托代理人杨拥军,该公司员工。原告佛山市奥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通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球美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泽鑫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奠基、被告球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通公司诉称:原告自2012年3月开始为被告产品提供加工服务,被告支付加工费。自2012年5月至9月,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88045.15元,但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88045.1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球美公司承认原告奥通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球美公司承认原告奥通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奥通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球美公司拖欠原告奥通公司的加工款88045.15元应予支付。被告球美公司未予支付的行为已侵犯原告奥通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奥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故原告奥通公司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即2012年12月24日并无不妥。因此,原告奥通公司诉请被告球美公司支付加工款88045.15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奥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88045.15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1000.50元,由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泽鑫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坚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