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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先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先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镇向阳路西首1幢216室。法定代表人季小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瑛,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泽颖,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先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B-1803。法定代表人唐再顺。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泽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法定代表人系国内知名摄影家,多次荣获各种奖项,在摄影界享有较高知名度。2009年,原告支付费用邀请著名影星范冰冰、黄少祺拍摄了一系列婚纱、礼服照片,依法享有上述照片著作权。此后,原告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各大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并在全国范围内授权婚纱影楼等单位使用范冰冰、黄少祺的婚纱、礼服摄影作品及形象代言,各区域仅授权一家。此经营策略给原告及加盟单位带来了丰厚利润。2010年,原告发行被告擅自使用公司拍摄的“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第FH-16号照片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故申请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证据显示,被告擅自复制上述照片放置在其经营网站(睡衣世界www.shuie.com.cn)进行网络传播以招揽客户。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上海市版权局颁发了作登字09-2010-G-004号《作品登记证书》,主要内容:作品名称《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作者季小毅,著作权人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品完成日期2009年9月26日,作品登记日期2010年1月26日。上述《作品登记证书》附有作品编号及内容,其中第FH-16号摄影作品系以影星范冰冰、黄铭良为拍摄对象的摄影作品。2010年6月21日,原告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及次日,在公证员崔英、工作人员庞佳莉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上述公证处007室,通过公证处提供的电脑、网络设备分别浏览了网址为“http://www.shuie.com.cn/news/newsshou.aspid=2284”的“睡衣世界”等网页,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查询。其操作过程显示:上述“睡衣世界”网页使用了一张名为“范冰冰最新婚纱写真宛如仙子”的图片,其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FH-16号摄影作品内容一致;网站www.shuie.com.cn主办单位系被告。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就上述取证过程出具了(2010)沪闵证经字第1460号公证书。2012年6月19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致函,称被告“睡衣世界”网站页面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范冰冰、黄少祺婚纱礼服系列摄影作品中的7张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但上述邮件未妥投,于2012年6月23日被退回。庭审中,原告确认其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已从被控侵权网站删除,申请撤回有关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另查,2009年12月12日,范冰冰、黄铭良(甲方)分别与原告(乙方)签订《肖像权授权协议》,主要内容:甲、乙双方合作拍摄了一系列婚纱、礼服摄影作品和动态宣传片,用于双方共同授权影楼之代言用途;上述作品遭受侵权时,甲方授权乙方以为甲方名义以侵犯甲方肖像权为由起诉及处理,维权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及收益均由乙方承担和享有;等等。再查,2010年9月10日,原告(甲方)与上海我要我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书》,主要内容:甲方授权乙方在上海唯一视觉婚纱摄影网使用巨星浪漫代言系列摄影作品中的FH-12、FH-23两幅照片,该作品著作权登记号为09-2010-G-004,授权期限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9月9日止,许可使用费每年2万元。上述许可使用费已于同月13日支付。上述事实,有《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肖像权授权协议》、《使用许可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第FH-16号摄影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告系涉案《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第FH-16号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公开发表后,被告有条件接触到上述摄影作品。经比对,被控侵权“范冰冰最新婚纱写真宛如仙子”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第FH-16号摄影作品内容一致,属同一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睡衣世界”网站(www.shuie.com.cn)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摄影作品已从被控侵权网站删除,原告申请撤回有关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关于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被告侵权的性质、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先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立雄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原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