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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高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分公司、某保险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刘某,某分公司,某保险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028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宋某、于某被告刘某被告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某保险分公司负责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周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分公司、某保险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日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乔秀萍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分公司、某保险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