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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耿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耿某某被告耿某某被告耿某某被告耿某某被告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宋春凤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