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阿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桂生与林森、昌乐万国珠宝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生,林森,昌乐万国珠宝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朱桂生。被告林森,约50岁,昌乐万国珠宝园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车管所对面)。被告昌乐万国珠宝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生诉被告林森、昌乐万国珠宝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满良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