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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知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麦克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MAKSINTERNATIONAL与宁波腾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克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MAKSINTERNATIONAL,宁波腾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130号原告:麦克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MAKSINTERNATIONAL(HK)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轩尼诗道145号安康。法定代表人:NASRMOHAMEDATTIATAREKMOHAMED,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腾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秀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世兴,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克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MAKSINTERNATIONAL(HK)LIMITED]诉被告宁波腾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克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MAKSINTERNATIONAL(HK)LIMITED]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卢柯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