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焦某某,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选良,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某某,女,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3年1月18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担。审判员 云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