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济执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史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济执字第01343号申请人刘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史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史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济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史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78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延强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郭辉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