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济执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史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济执字第01343号申请人刘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史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史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济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史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78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延强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郭辉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