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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黄剑军与郑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军,郑益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71号原告:黄剑军,被告:郑益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剑军与被告郑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议,且被告郑益红已经向原告黄剑军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益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剑军撤回对被告郑益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剑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渝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