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执民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韩如芬、朱锡波与章学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如芬,朱锡波,章学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镇执民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韩如芬,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本区。申请执行人朱锡波,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章学孟,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如芬;朱锡波与被执行人章学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学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如芬;朱锡波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韩如芬;朱锡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7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