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胡仁怀等与赵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胡仁怀,赵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10号原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476818-3。法定代表人:吉少清,该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仁怀,男,1977年6月25日,市民,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赵勇,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汤国良,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鑫,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胡仁怀诉被告赵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胡仁怀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并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胡仁怀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胡仁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判员 赵光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