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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文中与南通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中,南通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胡文中。委托代理人XX。被告南通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亮,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光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中与被告南通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中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中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李建涛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