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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肖登平与被告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光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登平,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光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40号原告肖登平。委托代理人马长均。被告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自明。被告许光明。原告肖登平与被告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光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登平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登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登平撤回对被告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肖登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