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肖登平与被告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光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登平,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光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40号原告肖登平。委托代理人马长均。被告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自明。被告许光明。原告肖登平与被告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光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登平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登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登平撤回对被告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肖登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