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明华与黄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池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朱明华,男,生于1968年2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黄蓉,女,生于1986年2月1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池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蓉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日内履行给付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蓉有丰田牌小型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黄蓉所有的丰田牌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黄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仕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