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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槐柏镇陈胡行政村坳子组村民,住该村019号。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洛川县黄章乡埝里行政村埝里组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军延审 判 员  张 晖人民陪审员  荆安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伟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