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9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郝刚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0137号罪犯郝刚,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15日作出(1995)中刑初字第237号判决,以被告人郝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刚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