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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吴家强与庹新成、刘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强,庹新成,刘林,朱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吴家强,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庹新成,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汉族,驾驶员。被告刘林,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汉族,驾驶员。被告朱钢,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汉族,驾驶员。原告吴家强诉被告庹新成、刘林、朱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循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家强于201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家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家强承担。审判员  黄循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