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民化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朝波、裴振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公司、侯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亿通运输有限公司、边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朝波,裴振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公司,侯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亿通运输有限公司,边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化初字第9号原告卢朝波,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原告裴振华,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公司。地址:曲沃县西关。被告侯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亿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侯马市开发区新田路郭村口。被告边新,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朝波、裴振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公司、侯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亿通运输有限公司、边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朝波住院治疗,无法进行伤残鉴定,现本案决定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国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