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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程时来、程来顺、程红来、程语与周筱倩、程天悦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时来,程来顺,程红来,程语,周筱倩,程天悦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程时来,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休宁县。原告:程来顺,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休宁县。原告:程红来,女,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休宁县。原告:程语,女,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休宁县。上述四原告的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筱倩,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休宁县。被告:程天悦,女,201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法定代理人:周筱倩,系程天悦母亲,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时来、程来顺、程红来、程语诉被告周筱倩、程天悦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良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海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