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潘晓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潘晓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陈劲,该中心总裁。委托代理人向东,该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洪思聪,该中心职员。被告潘晓梅,女,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号*室。身份证号211221198709182462.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9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饶 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颖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