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刘海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230号罪犯刘海洋,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6年7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04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刘海洋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刘海洋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海洋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世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