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润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镇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润台,2012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字(20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润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江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润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至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润台先后流窜至镇原县三岔镇、马渠乡、开边镇、武沟乡、庆城县马岭镇等地盗得摩托车9辆,价值19339元,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润台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润台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其部分犯罪事实属实,对指控的罪名亦无异议,但指控其盗窃席某某、曹某某摩托车不属实,而盗窃邓世伟摩托车已经被庆城县公安局处理过,不应再被追究。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至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润台先后流窜至镇原县三岔镇、马渠乡、武沟乡等地盗取摩托车八辆,价值为16999元。1、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润台流窜至镇原县马渠乡街道,盗取了该乡塬头行政村石咀自然村村民郭某某停放在艳荣综合门市部前的力帆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约2944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2、2012年5月初,被告人李润台流窜至镇原县开边镇街道,在政府院内盗得该镇政府干部席某某停放在办公楼前的宗申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约1652元。3、2012年5月初,被告人李润台流窜至镇原县三岔镇街道,盗取了该镇高湾行政村塬壕自然村村民李某某停放在三岔中学门前的钱江11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约2808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4、2012年农历四月,被告人李润台流窜至镇原县三岔镇街道,盗取了殷家城乡寺山行政村城山庄自然村村民刘某某停放在三岔镇政府门道里的大阳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约3243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5、2012年6月7日,被告人李润台流窜至镇原县武沟乡街道,盗取了该乡渠口行政村黄湾自然村村民李某甲停放在武沟兽防站门口的海陵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约2623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6、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润台流窜至镇原县三岔镇街道,盗得该镇石咀行政村陈湾自然村村民曹某某停放在三岔镇东街彩霞服饰门市部前的宗申11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约1216元。7、2012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润台流窜至镇原县武沟乡街道,盗取了该乡渠口行政村红土自然村村民刘某甲停放在中国联通营业厅前的新宝11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约2240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8、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润台流窜至镇原县三岔镇街道,盗得该镇米家川行政村甘沟自然村村民贾某某停放在镇政府门前的钱江11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约273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物证被盗摩托车,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豆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李某丁、余某某、米某某证言,被害人郭某某、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曹某某、刘某甲、贾某某陈述,被盗摩托车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辨认笔录及拍照,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拍照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润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润台犯罪的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但被告人盗取庆城县马岭镇宗顾村张李沟自然村村民邓世伟摩托车一事,已被庆城县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作撤案处理,故该指控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润台对部分犯罪能自愿认罪,且被盗财物大部分被追回,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润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米轶群审判员  刘永正审判员  郝红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