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希欧与丁学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欧,丁学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刘希欧,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丁学敬,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欧与被告丁学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丁学敬价值43366.49元的财产,并提供姜俊珍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939**号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丁学敬价值43366.4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