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来掌权代理审判员 郭梨娟人民陪审员 马 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