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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来掌权代理审判员  郭梨娟人民陪审员  马 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