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楚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2号原告耿某某,女,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龙某某,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受理后,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昊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