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1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镜湖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