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崔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庭及双方亲朋好友劝说,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吕西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