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张某某与梁某才、刘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5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容州镇XX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容州镇XX村。被执行人梁某才,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容州镇XX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容州镇XX村。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才、刘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玉中民一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拆除其房屋对出建在公共道路东南方向4米长的围墙,留出路口,由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张某某填泥作路通行。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该协议内容已全部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玉中民一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棋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