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永军与北京中盛索思比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军,北京中盛索思比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239号原告刘永军,男,1972年3月14日生。被告北京中盛索思比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法定代表人:沈凌云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原告刘永军诉被告北京中盛索思比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军撤诉。审 判 长 连春祥人民陪审员 刘宝玉人民陪审员 王永付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