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东梅与黄仁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东梅,黄仁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332-2号申请人许东梅。被申请人黄仁周。本院受理原告许东梅诉被告黄仁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许东梅用于担保的桂A×××××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上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