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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79号申请人吴XX与被执行人合浦县╳╳╳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合浦县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吴XX,现住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被执行人:合浦县xxx有限公司,现住合浦县廉州镇。法定代表人:俞进美,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合浦县xxx有限公司已安装安防系统;我院书面征询广西合浦县华泽水务经营有限公司及合浦供电公司,均表示无法安装独立水表及电能表,现该公司已换成智能表,并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因此,本案和解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3)合执字第79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盛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俊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