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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与官伙荣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官伙荣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光民初字第8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住所地光泽县217路439号,组织机构代码75735788-8。委托代理人过晓雁,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官伙荣,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与被告官伙荣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官伙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建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