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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执指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房屋拆迁事务所与绍兴县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房屋拆迁事务所,绍兴县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指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关胜。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房屋拆迁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倪洪剑。被执行人:绍兴县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立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浙绍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天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马鞍镇新围村b1安置地块安置房1号楼至29号楼在建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总建筑面积92732.91平方米(其中阁楼建筑面积4967.06平方米)。另有汽车库9713.52平方米、车棚7384.1平方米不计算在上述总建筑面积之中,土地使用权面积61217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2)qt字7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浙亿安联诚(2012)(估)字第tg-166号土地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