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一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梅某等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42-1号申请人刘某甲。申请人梅某。被申请人黄某。被申请人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梅某与被告黄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某、黄某所有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五里亭一街X号房产和房内的南宁市某港式茶餐厅相关财产及西关路3号平等商厦X层X号、X号商铺,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请求保全查封的财产价值超出申请的标的额范围。应查封与财产保全申请标的额相等的财产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某所有的五里亭一街X号房产。二、查封申请人刘某甲、梅某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刘某乙所有的西关路3号平等商厦X层X号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柳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