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孙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