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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孙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君 来自